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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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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權益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

一、

法規: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二、

作業流程:

(一)

由役男或家屬向役男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初審相關證明文件後,轉送市政府核定。

(二)

市政府依區公所轉報資料完成複審後,將生活扶助核定結果或未核准之情形函復區公所。

三、

申請須知: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按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一)

家庭總收入:指役男與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二)

最低生活費標準:113年本市最低生活費為1萬6,400元。

(三)

動產:全家人口(含役男)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四)

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本市113年為450萬元)。

(五)

收支計算核列等級標準:
  • 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
  • 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
  • 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

應備證件:

(一)

薪資證明(有固定收入者)。

(二)

在學證明(家屬年滿16歲日間部在學者)。

(三)

醫院診斷書(家屬患重病或殘廢無工作能力者)。

(四)

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影本(受領家屬)。

(五)

離職證明(家屬原有工作收入,現已離職者)。

(六)

其他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詳洽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

五、

補助額度:
核列為生活扶助戶權益
項目 甲級 乙級 丙級 備註
(役期一年)
一次安家費
生活扶助金
2萬1,390元 1萬2,834元 6,417元 安家費以每口計
扶助金以每口、每節計
(役期四個月)
一次安家費
2萬8,520元 1萬7,112元 8,556元 以每口計

六、

承辦單位:民政局兵役勤管科(電話:29603456分機7953、7964傳真:29653412)。

七、

其他說明:對本案申請作業若有疑問,歡迎來電本局或戶籍地區公所洽詢。
 
新北市政府服兵役役男列級家屬申請各項補助

一、

法規: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二、

申請須知:經核列為生活扶助戶,役男之家屬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得申請補助。

三、

申請資格為:

(一)

生育補助金:役男之配偶生育者。

(二)

喪葬補助金:役男之列級扶助家屬死亡者。

(三)

急難慰助金:役男列級扶助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四)

健保補助:役男家屬核列為甲級戶者。

(五)

醫療補助:役男家屬為甲、乙、丙級生活扶助列級戶者。

四、

應備證件:

(一)

申請生育補助:
  • 醫療院所開具之出生證明。
  • 其他相關資料。

(二)

申請喪葬補助:
  • 醫療院所或檢察機關開具之死亡證明。
  • 其他相關資料。

(三)

申請急難慰助補助:相關災害證明文件。

(四)

健保醫療補助:
  • 健保費繳費收據。
  • 醫療院所開具之醫療費收據。

五、

發放標準:

(一)

生育補助金:1萬元

(二)

喪葬補助金:2萬5,000元

(三)

急難慰助補助補助如下:
急難慰助金
慰助項目 受災情形 核發金額或等值實物 備註
農田(漁塭)埋沒、流失 0.7公頃以上 1萬2,000元 一、 旱災之核發標準得比照颱風、水災之農田埋沒、流失規定辦理。
二、 房屋失火及漁民之漁船毀壞情形比照房屋之全倒、半倒核發標準辦理。
三、 農作物、漁產損失慰助部分,其核發標準依照颱風、水災之農田(漁塭)埋沒、流失規定辦理。
0.5公頃以上未達0.7公頃 8,000元
0.3公頃以上未達0.5公頃 6,000元
0.1公頃以上未達0.3公頃 4,000元
未達0.1公頃 2,000元
房屋倒塌 全倒(倒塌面積三分之二以上) 3萬元
半倒(倒塌面積三分之二) 1萬5,000元
房屋淹水 淹水達100公分以上 2萬元
淹水達50公分以上 1萬5,000元
淹水達20公分以上 1萬元
人員 死亡或失蹤 6萬元
重傷 2萬元
醫療健保補助
甲級 乙級 丙級 備註
補助健保
自付額保費
僅補助甲級生活扶助戶,已受政府全額補助健保費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補助醫療掛號費及部分負擔之醫療費 甲乙丙三級均補助

六、

承辦單位:民政局兵役勤管科(電話:29603456分機7953、7964傳真:29653412)。

七、

其他說明:對本案申請作業若有疑問,歡迎來電本局或戶籍地區公所洽詢。
 
新北市在營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傷亡慰問

一、

法規:「新北市在營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傷亡慰問辦法」

二、

作業流程:

(一)

死亡遺族:
  • 一次慰問金:設籍本市現服義務役或志願役之上校以下軍官、士官及士兵。
  • 三節慰問金:服義務役在營軍人及替代役役男死亡者,其遺族以設籍本市為限,自役男死亡之日起,至屆滿6年為止,每年發給三節慰問金,各節新臺幣6,000元。

(二)

傷殘役男:服義務役在營軍人及替代役,因傷病成殘者。
  • 一次慰問金:設籍本市現服義務役士兵。
  • 三節慰問金:核有殘等且合於榮家就養規定服義務役士兵及替代役。
  • 安養津貼:合於榮家就養之全身癱瘓及半身癱瘓之在營軍人及替代役役男。

(三)

及時慰問金:
  • 作戰重傷或死亡:新臺幣12萬元。
  • 因公重傷或死亡:新臺幣8萬元。
  • 意外因病重傷或死亡:新臺幣5萬元。

三、

申請須知:

(一)

申請資格:以接獲國防部或內政部核定並轉發之死亡及傷殘通報。

(二)

應備證件:遺族協議書及郵局存摺影本。

四、

發放標準:

(一)

死亡遺族一次慰問金及三節慰問金如下表:
經費編列機關 新北市 國防部 內政部 備註
種類 在營軍人 替代役
一次慰問金 戰亡 120萬元 60萬元 - 一、新北市慰問金發放對象:義務役及現役志願役上校以下在營軍人。
二、國防部慰問金發放對象:區分死亡原因(不分義務役、志願役或軍階)。
公亡 100萬元 50萬元 150萬元
病亡/意外亡 50萬元 15萬元 50萬元
三節慰問金 自役男死亡之日起,核發其遺族三節慰問金, 每節6,000元,發放6年。
備註 慰問金之發給,以役男亡故時,設籍新北市者為限。

(二)

傷殘一次慰問金如下表:
經費編列機關 新北市 國防部 內政部 備註
種類 義務役在營軍人 替代役
一等戰殘 60萬元 60萬元 - 一、新北市慰問金發放對象:義務役在營軍人。
二、國防部慰問金發放對象:區分傷殘原因(不分義務役、志願役或軍階)。
三、替代役部份,不列戰殘種類。
四、其餘殘等:為貳等病殘、貳等意外殘、三等病殘、三等意外殘、重機障戰殘、重機障公殘、重機障病殘、重機障意外殘、輕機障戰殘、輕機障公殘、輕機障病殘、輕機障意外殘。
二等戰殘 4萬元 10萬元 -
三等戰殘 1萬元 5萬元 -
一等公殘 50萬元 50萬元 100萬元
二等公殘 4萬元 10萬元 14萬元
三等公殘 1萬元 5萬元 6萬元
一等病殘、意外殘 4萬元 - 4萬元
其餘殘等 1萬元 - 1萬元

(三)

傷殘三節慰問金:
種類 義務役 替代役
全身癱瘓 4萬6,000元 6,000元
半身癱瘓 2萬6,000元 6,000元
一等公殘 1萬5,000元 -
其餘殘等 3,000 -

(四)

安養津貼如下表:
種類 金額 備註
全身癱瘓 7,000元 全身癱瘓:每月柒仟元(併三節時發給)。
半身癱瘓 3,000元 半身癱瘓:每月參仟元(併三節時發給)。

五、

承辦單位:民政局兵役勤管科(電話:2960-3456轉7953傳真:2965-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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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