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規國防部頒「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二、
申請須知後備軍人應於前1年申辦次年緩召(如:112年申辦113年緩召)。
三、
申請資格後備軍人如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4款(本人為負擔家計主要責任)
(一)
合於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人須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其家屬均60歳以上或20歳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
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後備軍人如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5款(本人為獨子)
指合於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人無兄弟姊妹,且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歳或死亡者。(父母俱亡不得申請;另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四、
作業流程依國防部公告時間,持相關證明資料,到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暫緩召集(可跨區收件),經轉送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審核後,在核准緩召之年限內,將暫時不予召集服役。
五、
應備證件申請第四款緩召者:
(一)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二)
申請人及其全部家屬現戶全部戶籍資料(可由申請人自行檢附戶籍資料或由區公所徵得申請人同意直接向戶政事務所查得戶籍資料)。受撫養人列計兄弟姐妹者,檢附申請人年滿18歳之前,已辦妥戶籍登記證明(由區公所向戶政事務所查得)。除前列各項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併檢附戶籍資料。(三)
申請人及所有家屬之財稅資料或其他財稅證明。(由區公所徵得申請人同意直接向財稅單位查得資料)(四)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屬之身心障礙手冊、疾病證明(兵役用診斷證明、在營服役證明等)。(由區公所徵得役男同意直接向社政單位查得資料)申請第五款緩召者:
自申請人父母結婚登記起,至申請緩召時(現戶),申請人及所有家屬之全部戶籍資料(可由申請人自行檢附戶籍資料或由區公所徵得申請人同意直接向戶政事務所查得戶籍資料)。期間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併檢附戶籍資料(可由申請人自行檢附戶籍資料或由區公所徵得申請人同意直接向戶政事務所查得戶籍資料)。
一、
法規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二、
對象離營歸鄉之軍人。
三、
作業流程服役退伍人員(含補充兵)自108年1月1日起免至本市各地區公所辦理歸鄉報到,由國防部及內政部之間資訊系統傳輸方式,辦理離營通報作業。
一、
申請須知後備軍人向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服務臺(土城市仁愛路23號)申請辦理。或至各區公所役政業務單位代為申請,再轉送新北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二、
申請資格後備軍人遺失退伍令
三、
應備證件身分證正本、影本各1份及印章(簽名亦可);如委託他人辦理,持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當事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各1份及印章至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一、
法規(一)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7條。(二)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三)
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5條。(四)
內政部役政署91年12月13日役署召字第0910053927號函。二、
申請須知為使替代役備役役男,退役(備役)證書遺失或資料有誤者,得以換發或者補發。(可持相關證明至各區公所役(民)政災防課申請補(換)發。)
三、
申請資格替代役備役役男。
四、
應備證件(一)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二)
申請人印章(簽名亦可)。(三)
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