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北府法規字第100113635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北府法規字第101132449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北府法規字第1022274396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市民活動中心,係指以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為管理機關,並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或社會局備查之市民活動中心。
第三條:
申請使用市民活動中心之特定空間供其專用且具排他性場地(以下簡稱專用場地),經向區公所申請並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費用如附表。本府及所屬機關、里辦公處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收各項使用費。前項以外之政府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營利行為者,區公所得減收或免收專用場地使用費。
第四條:
申請市民活動中心專用場地做為特定用途者,區公所得酌收一倍至五倍之專用場地使用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項目 | 類型 (單位:平方公尺) | 專用場地使用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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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別 | 第一級區 | 第二級區 | 第三級區 | 第四級區 | |
市民活動中心 | 大型 (三○一以上) | 二八○ | 二三○ | 一八○ | 一三○ |
市民 活動中心 | 中型 (一五一以上至三○○以下) | 一三○ | 一一○ | 一○○ | 八○ |
市民 活動中心 | 小型 (一五○以下) | 八○ | 六○ | 五○ | 四○ |
備註: 一、專用場地使用費均以每小時為計價單位,半小時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未滿半小時者,不予計價。 二、各專用場地如有使用冷氣者,其收費方式如下: (一)冷氣機使用費均以每小時為計價單位,並依每小時每噸(一○,○○○BTU/時)七元乘以該使用空間之冷氣總噸數及使用時數計收,且每一獨立使用空間每小時之冷氣使用費最高收取一四○元,另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算。 (二)使用中央空調者,其使用空間可明確劃分,依該隔間冷氣噸數收取;其使用空間無法明確區隔,以總噸數收費。 三、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使用,每週定期且連續使用二個月以上者,專用場地使用費再以七折計算。 四、市民活動中心所在各級區之所轄區域如下表。 |
區域級別 | 所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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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區 | 板橋區、三重區、中和區、永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區、蘆洲區、汐止區、樹林區。 |
第二級區 | 鶯歌區、三峽區、淡水區、瑞芳區。 |
第三級區 | 五股區、泰山區、八里區、林口區。上) |
第四級區 | 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烏來區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