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為解決祭祀公業土地問題,暨達到延續宗族傳統兼顧土地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之目標,內政部配合地籍清理政策方向制定「祭祀公業條例」,經總統於96年12月12日令制定公布,並經行政院令定97年7月1日施行,期透過制定專法以維祭祀公業優良傳統外,並能解決祭祀公業公同共有關係所生之相關土地登記、財產處分運用問題。
二、祭祀公業條例及其相關法規連結
(一)
祭祀公業條例
(二)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三)
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三、代為標售資訊
對於未能釐清權屬關係之祭祀公業土地,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規定,祭祀公業土地於第七條規定公告之日屆滿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一、期滿三年無人申報。
二、經申報被駁回,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三、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