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投票提案:
- 領銜人一人。
- 檢具公投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主文以不超過100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2,000字為限】
- 提案人數為最近一次新北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三以上。【111年新北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為331萬5,517人,提案人需要9,950人以上。】
二、提案審核:【30天】
-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30日內完成審核。
- 新北市政府審核後:
- 函送行政院認定。
- 函請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15天)。【提案人數不合規定者可於10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
- 函請相關機關於30日內提出意見書。
提案審核所花費的時間約為45天
三、連署:【190天】
- 函請新北市選舉委員會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10日內向該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
- 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新北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111年新北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為331萬6,517人,連署人需要16萬5,826人以上。】
- 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新北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提案通過後,連署時間為6個月
四、連署人名冊審核:【60天】
- 選舉委員會連署人名冊形式審核(10天)。
- 函請戶政機關查對連署人(30天)。【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可於30日內補提。】
連署審核所花費的時間最長為60天
五、公投案成案:【190天】
-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無誤後,選舉委員會應於10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
-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
公投成案到投票日所花費的時間最長為190天
六、辦理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每階段以最長時間計算,從提案審核開始到投票日約需485天左右
七、公民投票案通過之因應作為: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 有關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 有關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市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市議會審議。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 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任何公民投票流程相關疑義,請洽本局地方自治科承辦人甘先生(02-29603456分機7931),我們將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