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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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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行動化服務

 

 
 
新北市政府為強化為民服務,節省民眾往返奔波的時間,運用行動載具,快速查證民眾資料,並對於行動不便無法親至戶所申辦戶政業務者,提供到府(院)服務,立即完成戶籍登記之「戶政行動化服務」,提升服務品質及民眾滿意度。
壹、服務對象:
[ 專案服務 ]

各類專案執行有查核戶籍資料之必要,或提供定點巡迴戶政服務等,符合資格條件者。

[ 到府(院)服務:居住本市轄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年邁行動不便者。
  • 身心障礙行動不便者。
  • 重大傷病住院或在家療養不便外出者。
  • 其他經戶所核准辦理者。
 
貳、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列表
專案服務 配合專案所需之戶籍資料查證及受理戶籍登記與文件核發,由本局統籌所屬戶所支援配合出隊服務,或各戶所配合轄區專案辦理出隊服務。
到府(院)服務 依規定須由本人親自至戶所申辦,無法委託他人辦理,因情形特殊,由戶所提供到府(院)服務之下列戶政業務事項:
1.印鑑登記(證明)、變更及廢止登記。
2.補發國民身分證。
3.戶籍登記。
4.其他經戶所核准辦理之事項。
叁、服務據點:全市
 
肆、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伍、申請流程:
  • 配偶、親屬或實際照顧者事先至戶所填具到府(院)服務申請書、電話或網路預約申請,由戶所視人力調度,得於2日內派員提供服務。
  • 審核申請人資格及相關證件。
  • 戶所排定時間派員到府(院)服務查證辦理。
  • 經查證無誤時,案件申請書即當場請當事人、配偶、親屬或實際照顧者簽名以示同意辦理,無法簽名時得按指印(需有2位證明人簽名)。
  • 配偶、親屬或實際照顧者至戶所領取書證及繳納規費。
 
陸、注意事項:
  • 請事先通知申請人於約定辦理時間備妥應檢附之書表證件(如國民身分證、印鑑章或相片)。
  • 申請印鑑登記、印鑑變更或印鑑廢止者,如當事人意識不清,無法清楚為意思表示,服務同仁應當場向申請人及陪同人說明並告知,應先行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俟指定監護人後向戶所洽辦。
  • 到府(院)服務時,戶所得視需要加派男性同仁或協請轄區警員陪同,認有爭議之個案,並應備妥錄影設備,於徵得申請人同意後,現場全程錄影存證並製作訪談紀錄(請在場人員簽名確認),以備日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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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