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凡民眾對民政局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局長。惟遇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 一、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 二、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 三、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在限期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權責單位處理者。
- 四、非本局權責案件。
- 五、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 六、本局針對該陳情案已組專案小組處理者。
- 七、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 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 八、陳情案未先經由權責單位處理並函覆者。
- 九、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 十、權責機關專案簽奉核可不予受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