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boca.gov.tw/passport/index.html
只要您是「首次」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即可向該戶政事務所提出代為申辦護照服務。
年齡 | 未滿14歲且未領取國民身分證 | 年滿14歲或已請領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 | 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之已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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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 須隨案繳驗正本 | 1.普通護照申請書[ 戶所專用-簡式護照資料表(首次申請護照戶所一站式收件/人別確認專用)下載] 2.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 3.須當事人親自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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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須保留完整記事欄)。 2.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且陪同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同意書委任陪同書。代理人及監護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亦須帶往戶所核驗。 3.戶所專用_同意書委任陪同書(供戶所辦理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或一站式服務用 |
1.國民身分證正本 2.滿 18 歲以上受監護宣告之申請人須由監護人陪同申請護照,若監 護人無法陪同,須由監護人(須繳驗監護證明文件)簽署下附同意 書及委任書(請以藍、黑筆填寫),委任代理人(與申請人關係不 限)帶申請人至戶所申辦。代理人及監護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亦須帶往戶所核驗。 3.戶所專用_同意書委任書(供戶所辦理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或一站式服務用)【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者時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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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或母或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申請書背面),並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
2.父母離婚者,由具監護權之一方或雙方,繳驗監護權歸屬證明文件(如為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父或母皆可行使監護權;父母雙方有協議或經法院裁定者,依協議或裁定辦理;未經生父認領,僅由生母行使監護權)。 |
役男: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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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規格 | 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五官清晰之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
收件類別 | 護照效期 | 年齡(以年次算) | 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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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 | 5年 | 女性未滿14歲; 男性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 | 900元 |
接近役齡 | 5年 | 16歲當年1月1日起至18歲當年12月31日止 | 900元 |
役男 |
5年 |
19歲當年1月1日起至36歲當年12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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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 (含國軍學校就讀之學生) | 5年 | 16歲當年1月1日起至18歲當年12月31日止 | |
國軍人員 (含國軍學校就讀之學生) | 10年 | 1,300元 | |
僑民役男 | |||
後備軍人、 無兵役義務人員 | 10年 | 1.女性年滿14歲 2.男性未滿36歲(以年次計)無兵役義務 3.男性年滿36歲(以年次計)後備軍人及免服役者,經查核後兵役戳記欄為「0」者 |
1,300元 |
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詳如新北市戶所服務時間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