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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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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獎勵金

生育獎勵金
鼓勵本市市民生育意願,提升生育率,減緩少子化現象,並減輕家庭養育子女經濟負擔。

[ 申請條件 ]

      申請補助之新生兒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至申請時母或父及新生兒仍設籍本市者: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10個月以上(併計基北北桃設籍期間)。

       (二) 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未滿10個月,於申請時已持續設籍本市累計10個月以上(不得併計北北基桃設籍期間)【累計制】

       (三)已設籍本市滿10個月之未婚婦女(併計基北北桃設籍期間)。

       (四)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併計基北北桃設籍期間)。

       (五)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該養母或養父(視為新生兒之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10個月以上(併計基北北桃設籍期間)者,符合申請生育獎勵金之規定。

    註:
   1.共同收養子女項目適用114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

   2. 【累計制】資格條件適用11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

★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

   (一)以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至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以外之縣市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二)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前,連續設籍於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於本市之期間計算。即新生兒之母或父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前之戶籍地為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者,併入連續設籍於本市之期間計算。

   (三) 設籍未滿10個月但於出生日後繼續設籍本市累計滿10個月者,以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計算至新生兒出生後持續設籍累計10個月以上,設籍期間不得併計北北基桃設籍期間。
        申領資格與流程
申領
資格
新生兒出生日期
114.1.1-114.12.31
(適用修正前要點)
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10個月,母或父連續設籍新北市,最後遷入新北市設籍日前之戶籍地為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新北市。
新生兒之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至申請時曾設籍於臺北市、桃園市、基隆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本市。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者或共同收養子女者,準用申請補助資格。
※詳參【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辦理115年度發放生育獎勵金新生兒父母設籍10個月日期對照表】
申領
資格
新生兒出生日期
115.1.1以後
(適用新要點)
適用以下其一即可申領:
1、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10個月,母或父連續設籍新北市,最後遷入新北市設籍日前之戶籍地為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新北市。
新生兒之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至申請時曾設籍於臺北市、桃園市、基隆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本市。
2、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含當日)前已設籍新北市但未滿10個月,於出生日後繼續設籍新北市滿10個月,此段期間不併計北北基桃設籍期間。
新生兒之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至申請時須設籍新北市,不得遷出至其他縣市。
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者或共同收養子女者,準用以上申請補助資格。
※詳參【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辦理115年度發放生育獎勵金新生兒父母設籍10個月日期對照表、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發放生育獎勵金115年度新生兒父母累計設籍10個月日期對照表】
申領
流程
步驟1
在新北市
「出生登記」或
「初設戶籍登記」
1.國內出生之新生兒,在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妥「出生登記」。
2.國外出生之新生兒,在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妥「初設戶籍登記」。
步驟2
申請
「生育獎勵金」
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母或父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影本,向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生育獎勵金」,逾期不受理。
※母或父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存摺影本、委託書與申請人、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辦理。
※應備何人之存摺影本?
母或父之存摺影本皆可。
申請方式: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線上申辦
步驟3
戶所7個工作天內
匯款至指定帳戶
新北市戶政事務所於7個工作日(約9個日曆天,如遇假日依實際情形延長)匯款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 申請應備證件 ]

一、親自辦理:申請人(新生兒之母或父)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影本。

二、委託辦理:申請人(新生兒之母或父)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存摺影本、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補助內容 ]

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出生之新生兒:適用第1名新生兒補助3萬元、第2名補助4萬元,第3名(含)以上補助5萬元之規定。

11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適用第1名新生兒補助4萬元、第2名補助4萬5千元,第3名(含)以上補助5萬元之規定。
 
★第3名(含)以上子女認定:

   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3名(含)以上子女。雙(多)胞胎者,依子女出生排序為第3名(含)以上者。舉例說明:

   1.胎次別為第2胎的雙胞胎兄弟,弟弟為第3名子女。

   2.胎次別為第1胎的3胞胎兄弟,最小的弟弟為第3名子女。

 [ 相關附件 ]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新北市政府民政局(2960-3456 轉分機8008、8009)或本市各戶政事務所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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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