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本市市民生育意願,提升生育率,減緩少子化現象,並減輕家庭養育子女經濟負擔。
[ 申請條件 ]
- 新生兒之母或父其中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0個月以上(10個月計算方式: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在本市戶政事務所辦妥出生登記後,於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 申請應備證件 ]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
- 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 補助內容 ]
[ 補充說明 ]
- 新生兒之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 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 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 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1款規定。
- 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前項規定者,亦得比照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補助。
- 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或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 相關附件 ]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新北市政府民政局(2960-3456 轉分機8007 張小姐)或本市各戶政事務所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