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10月08日公布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因應民眾善心捐款,有效運用於辦理聯合奠祭相關事宜,落實執行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接受捐贈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二、
為妥善管理運用聯合奠祭捐款(以下簡稱本捐款),特成立聯合奠祭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三、
本會置委員九人,處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其業務受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監督,其餘委員由本處處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
本府社會局、本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本處會計室及政風室,共四人。(二)
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共四人。四、
本會之任務為審議本捐款之運用計畫、收支管理、保管稽核及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事項。五、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六、
本會置執行秘書、幹事各一人,(辦理第四點事項之行政事務)由本處派員兼任之。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給出席費,由本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七、
本捐款係指民間捐款、本捐款之孳息及其他收入。八、
本捐款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保管。九、
本捐款之會計作業方式如下:(一)
本捐款之執行,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二)
本捐款依規定存入聯合奠祭捐款專戶,本處開立捐款收據共四聯。第一聯為捐款人存查聯,第二聯為經辦單位存查聯,第三聯為會計單位存查聯,第四聯為出納單位存查聯,做為收支管理、稽核之依據。(三)
本捐款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依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並於年度結束時,將專戶收支處理情形公告於本府民政局生命終章網站。(四)
本捐款支用項目(如附表)經本會同意後,據以執行及辦理後續核銷事宜。項次 | 支用項目 | 用途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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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聯奠火化棺木 | 提供每位參加聯合奠祭,遺體入殮火化使用。 |
2 | 聯奠骨灰罐 | 提供每位參加聯合奠祭,遺體火化後骨灰裝罐使用(含刻字及骨罐相片)。 |
3 | 聯合奠祭禮堂佈置 | 提供奠禮現場之三寶架花山(海)、鮮花、花器、總靈位牌、外牌、屏風、燈具、高架鮮花花籃、鮮花花圈(主祭用)、供桌、簽名桌、淨水、布幔…等佈置事宜。 |
4 | 聯合奠祭供品 | 提供聯合奠祭祭拜使用之鮮果。 |
5 | 聯合奠祭禮儀事宜及相關用品 | 誦經師父、司儀、襄理人員、接待人員、並提供參加聯合奠祭家屬座位標示牌架、公祭司(襄)儀用手套、胸花、燭台、蠟燭、標籤…等禮儀用品之汰換或購置之用。 |
6 | 聯合奠祭系統維護費、捐款專用列表機及維護 | 有關聯合奠祭宣導及資訊管理系統之維修與耗材、列印聯合奠祭相關事項捐款收據、報表、郵寄費用、收據及專用信封製作費等。 |
7 | 聯奠接體車 | 通知本館派車接運進館,限大台北地區。 |
8 | 聯奠靈車(本館至三峽火化場) | 聯合奠祭靈車租用。 |
9 | 協助無名(主)屍事宜 | 每月無名(主)屍打撈、搬運費用。 |
10 | 原住民喪葬補助 | 設籍新北市原住民喪葬補助,每人補助上限5000元。 |
11 | 聯奠遺照 | 提供每位參加聯合奠祭,15吋遺照及相框。 |
12 | 臨時性業務支出費用 | 1.館內冰櫃不足時使用其他臨時冰存設施費(乾冰、臨時單人冰櫃‧‧‧) 2.禮廳臨時租用冷氣設施 3.其他有關聯合奠祭之開支 |
13 | 其他 | 提案經本會報決議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