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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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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國人與越南籍女子在臺所生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即出境,嗣後生父母結婚再入境申請設籍,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個案敘述
本案當事人小珊係生父與越南籍女子於110年所生之子女,因生母未能提出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致生父無法辦理小珊出生及認領登記。惟小珊於111年隨同生父母出境越南,生父與生母在越南結婚,並於同年7月回臺辦妥結婚登記。因此,小珊與生母返國後,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淮定居,再持憑文件向該管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一、依內政部105年5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0415817號函說明二略以:有關外籍女子或大陸地區女子與國人在臺所生子女,因母無法提出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無法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即出境,嗣後生父母結婚或經國人生父認領,再入境申請定居及設籍者,按戶籍法第6條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12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其立法理由,國人居住於國內「未出境」又未曾申報戶籍,12歲以下者,應辦理出生登記。類此當事人已出境且係以外國籍身分出境,自無法辦理出生登記,屬「無戶籍國民」。
二、次依戶籍法第15條規定,俟小珊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定居證後,由法定代理人再向欲定居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來源事務所
三峽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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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