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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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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原住民身分法113年1月3日公布施行前依規定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嗣後變更姓氏而喪失身分者,可否於修正施行後再取得原住民身分
個案敘述
當事人蔡先生原從非原住民身分父姓,於成年後依原住民身分法自願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嗣後再依民法規定改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今於原住民身分法113年1月3日公布施行後再申請依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惟依修正前第7條第3項規定因改姓而取得原住民身分,於成年後以1次為限,蔡先生依修正前規定已無法再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是否仍得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再取得原住民身分,致生疑義。
一、按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2月2日原民綜字第1130003965號函略以:「……查本法現行規定與修正前之規定,二者規範主體及取得方式不同,並分別賦予有不同之法律效果。再者,修正前條文業經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違憲失效在案,故當事人依修正前本法第7條規定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嗣又於本法修正後生效前(113年1月5日前),姓名變更而喪失原住民身分,仍得依現行規定,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以申請原住民身分,以符憲法保障之意旨。」
如依戶籍資料所載蔡○○先生之母具平地排灣族原住民身分,其可依113年1月3日修正施行後原住民身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
來源事務所
中和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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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