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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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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外國人收養本國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個案敘述
甲女非婚生產下一女,目前在監服刑,無法獨力扶養小孩,現外籍人士欲收養甲女所生之小孩,應如何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處理方式:
一、相關法令:
(一)戶籍法第31條規定:「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三)民法第1079條規定: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四)戶籍法第8條規定: 「收養,應為收養登記。」

二、處理方式:
(一)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注意如下:
1.認可的法院:由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就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認定裁定送達:十日內無人抗告即告確定,聲請人可聲請發給確定證明,持裁定及確定證明,就可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登記。當然,沒有辦理戶籍登記,只要經過法院認可後,收養的權利義務就發生了,不因此有差異。
(二)綜上所述,外籍人士收養臺灣地區人民,持憑外僑永久居留證、法院收養裁定書、收養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戶口名簿,到戶所辦理收養之登記。

來源事務所
淡水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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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