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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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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本轄居民行方不明多年,家屬無死亡證明文件辦理死亡登記。
個案敘述
本所依據內政部函頒清查人口作業規定辦理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清查,電訪本轄行方不明人口黃○○之家屬(兄嫂)調查其去向,經家屬表示黃君多年前溺水未尋獲,其父母兄弟因不願面對死訊,無人接續辦理死亡登記事宜。
戶政事務所
建議處理方式
一、按戶籍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
二、本案當事人黃君現年約63歲,行方不明,經家屬指稱多年前溺水且未尋獲,無人親見其確已死亡,黃君之父母當時不願面對當事人之死訊,轉而留著黃君戶籍作為念想;現黃君之父母相繼去世,其家屬亦表明願意配合辦理黃君死亡登記,惟無死亡證明文件可資憑辦。
三、本所建議黃君之家屬應先至警察機關報案將黃君列為失蹤人口,後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來源事務所
鶯歌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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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