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王○順女士67年11月17日出境,88年7月27日遷出國外登記,於112年10月27日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後「未辦理恢復戶籍」,僅提出改名登記申請,應如何辦理改名?
建議處理方式:
一、按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名以本人為申請人;次按內政部110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1100140402號函釋意旨,戶籍法相關規定並未限制非現住人口申辦戶籍登記,倘經戶政事務所確認本人無誤,可得依當事人申請辦理姓名更改事宜;另按內政部「111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班研習會第1梯次」綜合座談提案彙整表之提案3處理情形略以,倘當事人已入境但不恢復戶籍,其改名之申請由當事人向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依前開規定,王○順女士向本所申請改名登記(最後戶籍地),本所於核對當事人無誤後,查詢法務部刑事資料查證暨交換比對服務系統,無姓名條例第15條所列不得更改姓名之情事,並符合姓名條例相關規定,准予其辦理姓名變更。惟王○順女士非現住人口,爰僅得於戶籍資料登載改名記事,新式國民身分證則需俟其恢復戶籍後始得辦理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