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李先生原出生登記之姓名為異體字「㓜」,嗣因姓名過錄錯誤為正體字「幼」,依其意願沿用並補註記事案。
一、按內政部108年3月5日台內戶字第1080107370號函略以,當事人初設戶籍姓名登記之文字為非通用字或異體字,嗣因姓名過錄錯誤為通用字或正體字,得依其意願沿用並補註記事。
二、當事人原姓名均登載為異體字「㓜」,嗣因84年電腦數位化後戶籍過錄錯誤為正體字「幼」。依前揭規定,倘當事人欲維持現行姓名書寫方式,得依其意願沿用並補註記事,遂請李先生填具申請書確認其意願,爰辦理個人記事更正補填「原登記姓名應為李○○,因標準書寫申請沿用現行姓名李○幼民國xxx年xx月xx日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