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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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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本國人刑小姐40年前與馬來西亞國人劉先生於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公證結婚,如何申請結婚登記。
個案敘述
刑小姐109年4月30日中午來所洽詢,其40年前與馬來西亞國人劉先生曾在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公證結婚,同日宴請親友有照片為證,但照片上沒有顯示結婚的日期,如何申請結婚登記?

戶政事務所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民法(96年5月4日修正97年5月22日施行前)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次按戶籍法第33條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二、本案因當事人40年前結婚公開宴客之照片上沒有顯示結婚的日期,也沒有結婚證明書,僅能向曾辦理公證之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查證,該處請刑小姐向新店分處申請結婚公證檔存資料。同日下午,當事人再持公證處核發之檔存文件來所申辦時,卻發現該檔存文件因年代久遠受潮,部分字跡暈開不易辨識,故請雙方當事人在申請書上載明當時在公證處結婚的確定日期並以附繳結婚宴客照片為佐證,進而順利完成結婚登記。
來源事務所
土城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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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