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原中華民國國民經內政部許可喪失我國國籍並取得外國國籍後,如何申請回復我國國籍?
戶政事務所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回復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二、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二、申請人孫小姐經內政部許可喪失我國國籍並取得外國國籍後,現持有外僑居留證居住於本轄,原向本市他區戶政事務所申請回復國籍,經他區戶所查詢孫小姐資料後,告知應備上揭證件並請其向現住地戶所(即本所)提出申請。
三、本所受理孫小姐申請後即查調相關資料並檢視其所備證件無誤,將申請案函報新北市政府層轉內政部,經內政部許可回復國籍後,本所已函知孫小姐領取內政部核准函及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