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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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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臺灣地區男子欲認領渠與大陸地區已婚女子在大陸地區生育之子女,應如何在臺辦理認領登記。
個案敘述
陳先生長期在大陸地區經商,認識當地林小姐,民國101年在大陸地區生下1子,陳先生與林女商量結婚及母子2人回臺辦理戶籍登記,林女才告訴陳先生,她在3年前已結婚,因和丈夫個性不合,離家出走,故不能和陳先生辦理結婚登記,孩子也不能在大陸地區辦戶口,陳先生回臺後,向戶政事務所詢問要如何認領該名子女。

一、按我國民法第1061條至1063條規定,生父認領子女,該子女必須為非婚生身分,亦即其生母在受胎期間(自子女出生日往前推算第181天至第302天)必須是單身(無婚姻關係)。本案生母因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依法推定為生母與配偶之子女,必須循司法途徑提起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該子女始具有非婚生身分,實際生父才能辦理認領程序。
二、戶所告知陳先生,本案應請林小姐向大陸地區法院詢問如何提起否認之訴,俟完成訴訟程序後,將大陸地區法院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文件,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再持向臺灣地區法院聲請認可。
三、次因林小姐無法隨同陳先生回臺辦理認領登記,而該子女將以觀光名義隨同陳先生回臺欲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居停留。爰請陳先生轉知林小姐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渠與該子女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該子女出生證明書、同意陳先生在臺辦理認領登記及約定子女從姓暨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負擔方式之公證書,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併同前項兩地法院訴訟、認可全部文件,做為回臺辦理認領登記之文件。
四、又查該子女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居停留時,需繳驗臺灣地區醫療院所出具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書,戶所基於查證陳先生與該子女確具親子關係之需要,亦請陳先生於辦理認領登記時,一併繳驗親子血緣鑑定報告書(由戶政事務所影印併案歸檔存查)。
五、陳先生業已攜帶上述全部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妥認領登記,該名子女亦已順利在臺設立戶籍。
來源事務所
鶯歌戶政事務所
科室
報導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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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