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
1.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二)應備文件
1.終止收養書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不得使用鏡像照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 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14條規定 (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繳納規費辦理換證。
3.文件在國外作成者(例如:終止收養書約或委託書),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