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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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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臺灣男子欲認領大陸地區女子在澳大利亞生育之子女,應如何在臺辦理認領登記。
個案敘述
A男 (本國人)與B女(係大陸地區人民,另於109年取得澳大利亞國籍),在澳大利亞先後生下C男、D男(出生時即取得澳國國籍),A男應如何辦理認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一、按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視為認領。」被認領人之生母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時,應同時檢具生母受胎期間(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之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二、另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另因生母雖已於109年間取得澳大利亞國籍,惟生育C、D二子時仍為大陸地區人民,遂請生母向大陸地區申請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生母受胎期間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該份文件並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驗證。
四、因申請人出境國外無法親自辦理,爰由申請人A男(生父)偕同B女(生母)親至我國駐澳國辦事處,簽署授權書委託在臺親屬辦理認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並驗證下列文件:
1、澳大利亞出具之出生證明書原文及中文譯本。
2、認領同意書、姓氏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
再交由受委託人攜帶上述文件正本至本所辦理於A男個人記事補註認領澳大利亞國人C、D及協議行使二子權利義務之記事。
來源事務所
三峽戶政事務所
科室
所本部
報導日期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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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