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新生兒父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欲申報姓名當中有1字「伝」,因該字為正體字,同時亦為「傳」之異體字,可否申報出生登記。
一、 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同法第2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爰辦理戶籍登記須取用中文姓名,應使用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所列文字。
二、 本案例新生兒父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欲申報姓名為「林○伝(ㄩㄣ)」,當中「伝」字,經查教育研究院之教育部異體字字典,「伝」讀「ㄩㄣˊ」為正體字,另讀「ㄔㄨㄢˊ」或「ㄓㄨㄢˋ」,且皆為「傳」之異體字。新生兒父母考量所選用之字「伝(ㄩㄣ)」為正體字,同時亦為「傳」之異體字,雖可採用正體字「伝」讀「ㄩㄣˊ」申辦出生登記,但日後在他機關使用該文字時,易有被誤認為「傳」讀「ㄔㄨㄢˊ」或「ㄓㄨㄢˋ」異體字之情況產生,經討論後,決定改採其他文字(不使用「伝」字)為新生兒申報姓名,並於當日辦理完成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