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我國國人阮小姐來所預約於110年2月14日西洋情人節與在臺工作之泰國籍男友持結婚書約、外僑居留證等文件,於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一、按103年11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31201544號令修正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五點略以,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本案國人結婚對象為泰國籍人士,該國家係屬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爰本案仍應先回泰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並向駐泰國代表處申辦結婚文件驗證、依親簽證並提出結婚面談申請。
三、待面談通過並完成泰國結婚登記文件驗證,國人得持戶口名簿、身分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中文姓名聲明書、結婚證明文件及中譯本(加註「經過面談、符合行為地法」字樣)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