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泰國人李小姐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應自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申請人已向泰國政府提交申請喪失泰國國籍,惟泰國政府行政程序時程較長,辦理喪失泰國國籍約需2至3年時間,欲申請展延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繳附期限。
依國籍法第9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同條第2項規定,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依上開規定,本個案情形屬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得申請展延時限。
請申請人提供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繳附期限展延申請書及向原屬國政府申請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展延,俾利層轉內政部同意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