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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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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有關未成年生父母申請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氏一案。
個案敘述
林先生來電詢問,他與太太皆為未成年人,欲申請其子女之姓氏變更,應如何辦理?
一、 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1項)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其立法意旨係因姓氏屬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而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亦涉及父母之選擇權,是以,賦予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姓氏決定權。又子女須從父或母之姓,此係父母子女關係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法務部99年11月15日法律字第0999036183號函參照)
二、 有關未結婚之未成年人、已結婚之未成年,抑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對其未成年子女之從姓約定及姓氏變更,自得基於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身分為之,而無庸再得其法定理人之同意。另未成年父母辦理子女之從姓約定及姓氏變更之戶籍登記申請程序,具有行政程序能力,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申請,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內政部107年9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700673641號函參照)
三、 依上述函釋意旨,本案林先生夫妻兩人係已結婚之未成年人,申請未成年子女之從姓約定及姓氏變更,得由夫妻雙方以書面約定姓氏變更,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親自向全國任一戶政機關申請其子女之姓氏變更登記。如由林先生或林太太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來源事務所
金山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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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