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何先生日前來電詢問持憑越南人民法院離婚判決之初審判決書可否辦理離婚登記?
一、依據內政部106年9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61253199號函說明略以:「……二、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6年9月13日領三字第1065129400號函略以,越南人民法院受理離婚判決所為之初審判決書,當事人可於初審判決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或異議,因該初審判決書並非判決定讞,故未註明判決生效日期。爰駐胡志明市辦事處驗證此類越南人民法院離婚初審判決書時,亦不再註明判決生效日期。另查越南人民法院可依據民眾申請,核發「離婚判決確認書」該確認書內容則明文標示因離婚當事人均未對該院初審判決書提出上訴或異議,並註明該判決自○年○月○日生效,爰民眾倘持該份確認書前往我駐胡志明辦事處驗證時,該處將據以註明該份文件之生效日期,……。」。
二、本案建議何先生向越南人民法院申請核發「離婚判決確認書」,其原文及中文須經駐胡志明市辦事處驗證後,再憑辦理離婚登記,爰越南人民法院離婚初審判決書不能據以受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