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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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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有關法院和解離婚後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但就未成年子女住居所、教育等部分由父單獨決定,戶所應如何辦理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個案敘述
彭女士持法院作成和解離婚及未成年子女劉小妹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之和解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惟和解筆錄內容另指明由父劉先生為主要照顧者,且就未成年子女劉小妹關於住居所、教育、醫療、財產等部分,得由父單獨決定,戶所應如何辦理?
一、依戶籍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次按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另按內政部105年6月6日台內戶字第1050420761號函略以,如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戶政事務所係依法院裁判文件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於辦妥登記後,併將前開裁判內容登載於當事人個人記事欄位。依法院調解或和解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該調解或和解筆錄載有前揭內容者,亦同。
二、本案彭女士所持法院作成和解離婚及未成年子女劉小妹權利義務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之和解筆錄辦理離婚登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因和解筆錄內容載明「由父為主要照顧者」及「就未成年子女劉○○關於住居所、教育、醫療、財產等部分,得由父單獨決定」。
三、綜上,本所於辦理劉小妹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完畢後,接續以職權更正於劉小妹個人記事加註「但由父○○○為主要照顧者關於住居所、教育、醫療、財產等部分得由父○○○單獨決定」記事內容,故劉小妹完整個人記事為「因父母離婚民國○○○年○月○日經法院和解由母○○○父○○○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但由父○○○為主要照顧者關於住居所、教育、醫療、財產等部分得由父○○○單獨決定民國○○○年○月○日申登」。
來源事務所
淡水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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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