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中央內容區塊

案例分享

標題
法院民事裁定書之主文受監護人之出生日期有誤,可否辦理監護登記?
個案敘述
監護人林小姐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受監護人林○○出生日期繕寫錯誤之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戶政事務所可否受理其監護登記?
 
 處理方式: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承上,戶政事務所可先受理其監護登記,再俟法院核發之民事裁定更正書及更正確定書併監護登記案存檔。
來源事務所
新莊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5-12-09
相關圖片 相關附件 相關連結
  • 瀏覽人次:0
  • 更新日期:201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