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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持憑大陸地區經公證並驗證之離婚判決書辦理離婚登記,雖該離婚判決書已由國內法院予以認可,惟上開文件並未提及該判決確定或生效日期,應如何處理其離婚登記申請?
個案敘述
個案敘述: 本案當事人江君持憑大陸地區離婚判決書申請辦理離婚登記,雖該判決書依規定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亦經海基會驗證,並由國內法院予以認可,惟該大路地區判決書及國內法院民事裁定書,並未提及任何該判決確定或生效日期,現應如何處理該離婚登記申請案? 建議處理方式: 一、參照內政部74.10.4台內戶字第349171號函可知:「判決離婚,以確定判決日期為生效日期。」先予說明。 二、準此,本案相關文件並未提及任何經判決確定或生效日期,雖該判決書均依規定經公證及驗證並由國內法院予以認可,本案仍須確認該判決之確定或生效日期,方可受理登記之。 三、案經當事人江君提出申請,經本所以公文方式惠請海基會協請海協會查告本案判決書生效日期,回復後受理登記完成。
來源事務所
新北市三峽區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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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