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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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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我國女子與巴基斯坦籍男子於日本結婚,並委請我駐日本代表處將其結婚相關證明文件函轉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文件未經駐外館處驗證載明結婚生效日,得否受理其申請?
個案敘述
個案敘述: 我國國人曾○○女士與巴基斯坦籍夏○○先生於日本結婚,該結婚相關證明文件由巴基斯坦駐日本代表處核發,並經我駐日本代表處驗證後,函轉回國欲辦理渠等結婚登記。經審閱駐日本代表處函轉之結婚相關證明文件,雖有經駐外館處驗證,惟驗證貼紙上未載明「結婚生效日期」,亦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 建議處理方式: 一、 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項第2款規定:「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另依同項第3款略以:「……。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 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次依外交部101年7月18日部授領二字第1015128639號函:有關「外交部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特定國家清單」,清單中明列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申請面談之相關駐外館處。 三、是以,本案曾○○女士應依上開規定,先於夏○○先生之原屬國(巴基斯坦)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相關證明文件向指定之駐外館處:「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香港事務局服務組」申請面談後,再將結婚相關證明文件委由駐外館處函轉回國或授權委託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來源事務所
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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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