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設籍本轄新生兒父親莊先生於民國106年9月1日至本所辦理出生登記,攜帶文件皆齊全,惟生育獎勵金部分未攜帶新生兒母親之存摺,雖可嗣後前來補辦,卻要讓該民眾來回奔波。
處理方式:
一、按照現行方式,若民眾攜帶存摺影本辦理生育獎勵金,皆請民眾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若未攜帶存摺,則請民眾於期間內撥空再來辦理。
二、為免於民眾來回奔波,得請民眾立即通知家屬將存摺用手機或相機拍攝,並將其電子檔寄送至受理櫃檯人員之公務信箱,待受理櫃檯人員收到後印出,再請民眾自行切結「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名。
二、本案莊先生於民國106年9月1日當日辦理出生登記暨生育獎勵金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