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國人與柬埔寨女子持憑結婚相關證明文件及柬埔寨國人經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家庭成員證明、刑事紀錄申請結婚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一、 國人與柬埔寨女子(以下稱柬國女子)欲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原須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及特定國家配偶來臺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第2點第2項規定,先在柬埔寨完成結婚登記,再持憑柬國結婚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俟面談通過駐外館處驗證結婚文件後,復向國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二、又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第五項第(二)點第4目之但書規定,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無法提出原屬國結婚證明文件,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且由內政部移民署查察雙方當事人確有共同生活居住事實或經戶政機關查明雙方當事人育有親生子女者,得免予提出結婚證明文件。
三、柬國女子可提憑經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家庭成員證明、刑事紀錄及內政部移民署查證該2人有共同生活居住事實之文件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