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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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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林小姐欲辦理遷入事宜,僅持所有權人去年度房屋稅單影本及與仲介業者訂立之租賃契約書正本、身分證、原戶口名簿等,可否依上述文件辦理遷入?
個案敘述
個案敘述 林小姐臨櫃辦理遷入表示:一、租賃契約書訂立時,所有權人即同意林小姐遷入該址。二、因所有權人不熟悉遷徙所需資料,僅供林小姐去年度房屋稅單影本(且所有權人非居住北部地區聯絡不易)。三、租賃契約書確為所有權人委託仲介業者辦理租賃事宜。四、身分證暨原戶名簿均已備齊,為何無法依據上述資料辦理遷入?是否有其他便民措施可以解決往返奔波之苦。 戶政事務所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遷入所租賃之房屋之規定,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已完稅房屋稅單,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等正本文件。 二、透過租賃契約書內容的聯絡電話直接與所有權人確認,其與房屋仲介委託租賃關係是否繼續存在,並於契約成立時願意提供承租人設籍。 三、電話聯繫淡水稅捐稽徵處,求證今年房屋稅單之納稅義務人及是否完稅。 四、綜上本案依便民考量以電話及横向聯繫確認正確適當性後即刻受理,除了減省人力外出調度外,不失為提昇便民快速便捷服務之措施。
來源事務所
新北市淡水區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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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