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個案敘述 林小姐臨櫃辦理遷入表示:一、租賃契約書訂立時,所有權人即同意林小姐遷入該址。二、因所有權人不熟悉遷徙所需資料,僅供林小姐去年度房屋稅單影本(且所有權人非居住北部地區聯絡不易)。三、租賃契約書確為所有權人委託仲介業者辦理租賃事宜。四、身分證暨原戶名簿均已備齊,為何無法依據上述資料辦理遷入?是否有其他便民措施可以解決往返奔波之苦。 戶政事務所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遷入所租賃之房屋之規定,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已完稅房屋稅單,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等正本文件。 二、透過租賃契約書內容的聯絡電話直接與所有權人確認,其與房屋仲介委託租賃關係是否繼續存在,並於契約成立時願意提供承租人設籍。 三、電話聯繫淡水稅捐稽徵處,求證今年房屋稅單之納稅義務人及是否完稅。 四、綜上本案依便民考量以電話及横向聯繫確認正確適當性後即刻受理,除了減省人力外出調度外,不失為提昇便民快速便捷服務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