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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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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外籍配偶依國籍法第5條第2款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個案敘述
越南籍陳女士與國人結婚後,來臺合法依親居留已逾10年以上,居留期間因出境頻繁,以致最近3年每年在臺居留日數未達183日以上,不符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國人之配偶)歸化之要件,惟可否依國籍法第5條第2款規定(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10年以上)申請歸化?
 處理方式:  一、按依國籍法第5條第2款規定申請歸化者,須符合「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10年以上」之要件,所謂合法居留繼續10年以上,並無每年在臺居留須達183日以上之限制。 二、外籍配偶依國籍法第5條第2款規定申請歸化是否須繳交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依內政部103年5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30161322號函規定略謂,已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其居留事由為依親(夫或妻)者,申請(準)歸化時無須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 三、承上,其財力證明認定標準為何?參照前揭內政部函釋規定略謂,外籍配偶依國籍法第5條第2款規定申請歸化,渠與申請當時之我國國民配偶婚姻關係須持續3年以上且具真實性者,始得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財力證明認定標準(即國人配偶之標準)。 四、另有關「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上課時數,依內政部103年8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30231414號書函,仍依現行規定辦理,亦即上課時數證明須達100小時以上。 五、綜上,本案越南籍陳女士其居留日數雖不符以國人配偶(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申請歸化之規定,但仍得依同法第5條第2款及相關函釋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來源事務所
新莊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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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