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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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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本轄居民翁女原係越南國人,申請更正其戶籍資料上生母姓名。
個案敘述
本轄居民翁女原係越南國人,其於民國95年憑定居證初設戶籍申報生母姓名為翁○玉,如何辦理更正生母姓名翁○玉為翁○寶?

一、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條規定辦理: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二、本案翁女於民國95年憑定居證初設戶籍時,申報生母姓名為翁○玉,現今主張生母姓名翁○玉錯誤,正確姓名應為翁○寶。請翁女提憑在臺初設戶籍前之報生紙(或出生證明)原文暨中文譯本經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或原文之報生紙(或出生證明) 經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中文譯本經國內公證人認證完成後,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生母姓名登記。
來源事務所
蘆洲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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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