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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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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王先生持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欲辦理被黃先生單獨收養登記一案。
個案敘述
王先生持憑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欲辦理被黃先生單獨收養登記,但收養人黃先生有配偶,戶所是否可辦理該收養登記?

一、 依戶籍法第31條規定:「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及內政部109年6月3日台內戶字第1090119306號函,民眾臨櫃申辦戶籍登記事項,未提憑證明文件或文件未完整者,得由戶政事務所查證司法院等機關(單位)之通報資料受理登記。
二、 王先生以被收養人身分僅持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欲辦理被黃先生單獨收養登記,經查調法院通報資料,查有民事裁定,惟調閱收養人黃先生戶籍資料,其於民國69年與配偶王女士結婚迄今,經詢問王先生,其表示養父有配偶,配偶有意識能力。因該裁定內容未提收養人有配偶,顯與民法第1074條規定不符,案經連繫該案裁定法院本案須撤回。
三、 綜上,法院判決雖有既判力,惟受理登記前應詳細審查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認有疑義時,應向案件繫屬法院查明,以免誤辦案件,影響民眾權益。
來源事務所
板橋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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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