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張女士來電表示其於70年10月31日與未曾設籍之香港華僑徐先生(兼具加拿大國籍)在臺結婚,今徐先生欲在張女士之戶籍資料登載「配偶兼具加拿大國籍」,詢問可否辧理及應備文件為何?
一、依內政部93年6月7日台內戶字第0930063950號令規定略以:「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生效前(93年4月9日之前),僑居國外僑民如業經戶政事務所於其在臺配偶等親屬之戶籍登記記事欄登記渠等為『華僑』者,均得據以認定渠等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華僑。」。
二、 依內政部97年5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70082209號函釋規定略以:「二、按戶籍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鮑○○於國內曾設有戶籍,現仍具有我國國籍,本案應依戶籍法上開規定意旨,以國人身分辦理結婚登記。惟如鮑君申請於戶籍資料上登載其兼具外國國籍,得依當事人申請併予載明。」。
三、依上揭函釋規定爰建請張女士提憑徐先生經駐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授權書及申請書、經驗證之徐先生加拿大及香港護照影本、張女士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補填「配偶兼具加拿大國籍」之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