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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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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國人與印尼籍人士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案。
個案敘述
國人楊女士與印尼籍梁先生持結婚書約、外僑永久居留證等文件,欲在臺申辦結婚登記。

一、按內政部103年11月19日修正發布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五點(二)第3款規定,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已取得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永久居留證者,亦同。

二、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協助渠等依上開作業要點規定,審酌以經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之「具我國永久居留權之單身證明書」、「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印尼籍護照」及相關結婚證明文件,憑以辦理結婚證記。
來源事務所
樹林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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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