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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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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張女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一案。
個案敘述
張女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法院主文裁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分居期間,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的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申請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戶政事務所建議處理方式
一、按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二、另按依戶籍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三、復按內政部97年6月2日台內戶字第0970089684號函略以,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89條之1情事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四、適格申請人於裁判確定日30日內得持憑法院裁定書、更正裁定書、裁定確定證明書、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本案張女士已持上開文件辦理完竣。
來源事務所
泰山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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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