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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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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民眾提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開立死亡證明文件影本及經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得否受理死亡登記?
個案敘述
民眾辦理死亡登記,惟其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開立死亡證明影本及經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得否視為死亡證明書正本而受理?
戶政事務所建議處理方式
一、 按戶籍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登記,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略以:「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同細則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申請人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如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二、 次按內政部111年1月6日台內戶字第1110240614號函說明四,民眾於辦理死亡證明文件中文譯本認證時,倘確已提供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開立死亡證明文件正本予公證人審認相符,則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應可視同死亡證明文件正本,憑辦死亡登記。
三、 依上開函示,如民眾攜帶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開立死亡證明影本及經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得視同死亡證明書正本而受理死亡登記。


來源事務所
五股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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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