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法定代理人-母彭女士為取得我國國籍尚未設籍之無戶籍國民,父為居住在國外之外國籍人士案。
一、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8條及第18條規定,歸化者為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並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應繳附之文件,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
二、 本案因未婚未成年人之父為居住在國外之外國籍人士,無法親自到所,故請母彭女士備齊應備文件後,先至戶所申請歸化,其歸化申請書及同意書經彭女士簽妥後,郵寄至居住在國外之父簽名,該文件再經由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後送回至受理戶所,經由受理戶所併將文件層轉內政部許可。
三、 該歸化國籍案經內政部審查,核與國籍法4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相符,應予許可,由戶所轉知彭女士具領內政部公文及歸化國籍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