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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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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本轄居民周小姐偕同黃先生再次申請其未成年子女改姓一案。
個案敘述
周小姐及黃先生的未成年子女於民國98年5月25日辦理出生登記,同日由生父黃先生辦理認領登記並約定改從父姓及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生母周小姐行使負擔登記,現其生母與生父欲再次約定未成年子女改從母姓。

戶政事務所建議處理方式
一、按96年5月25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同條第4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同法105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
二、次依內政部99年9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8514號函略以:「……三、上開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修正施行後,迄本部98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90237917號函釋前之期間,非婚生子女於辦理出生登記前經生父認領且已書面約定從姓者,無法依上開函之作業方式辦理,基於公平原則,於96年5月25日至98年7月22日期間,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登記及認領登記係同時辦理者,即非婚生子女於辦理出生登記前已經生父認領且於辦理認領登記時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從姓者,其姓氏變更次數,不予計算。嗣後當事人於未成年前辦理姓氏變更時,如確符上述要件者,得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變更姓氏,以保障其姓氏變更之權利。
三、綜上,本案因係於96年民法修正後,至98年7月23日內政部函釋發布前,同時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並改從父姓,按前揭函釋意旨不予計算該次姓氏變更次數,爰依相關規定辦理改從母姓登記並換發戶口名簿完竣。
來源事務所
板橋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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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