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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
二、申請人及家屬之財產、綜合所得稅證明資料(申請第四款者須附)。
三、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申請第四款者依家屬情形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低收入戶證明)。
四、年度獨子緩召申請表。
五、年度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緩召申請表。
(二~五項資料,經當事人簽立同意書後,可由各區公所至戶政、財政及社政單位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