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二、 法定代理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章,向未成年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如未成年人設籍新北市者,得由法定代理人致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 法定代理人(父或母)無法共同辦理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出具之委任書或同意書,如係於出境期間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