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中央內容區塊

案例分享

標題
房屋所有權人可否申請將前屋主戶籍遷出國外?
個案敘述
詹先生日前透過房仲業者向林姓前屋主購入房屋,已知前屋主現出境國外,惟其戶籍(單獨生活戶)仍留在此屋,電洽本所詢問得否申請將前屋主之戶籍遷出國外?
一、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同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依本法第42條規定逕行為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次按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略以,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者,由內政部戶政司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取得入出境資料,製發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發送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二、本案林姓前屋主已出境,如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須由當事人或戶長(皆為本人)為申請人,因其已出境,爰須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如前屋主領有自然人憑證,亦可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出境遷出登記。
三、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四、因本案並非無申請人,故詹先生不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申請林姓前屋主之出境遷出登記,如因無法聯繫前屋主辦理出境遷出登記,建議詹先生可依前揭規定,向房屋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於線上申請將前屋主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俟前屋主出境滿2年後再由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
來源事務所
鶯歌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2-08-04
相關圖片 相關附件 相關連結
  • 瀏覽人次:0
  • 更新日期: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