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中央內容區塊

案例分享

標題
本轄居民許先生自國外授權,委託家屬辦理與外籍配偶離婚登記一案。
個案敘述
許先生委託家屬持憑經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及授權書欲辦理與外籍配偶之離婚登記,惟中文譯本之外籍配偶姓名中文譯音與原戶籍登記之配偶姓名不符,無法辦理。
一、按戶籍法第34條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及申請人依本法第47條規定出具之委託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第3項規定,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二、本案為免當事人許先生於疫情期間再次往返奔波至駐外館處重新翻譯其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並驗證,故請受託人許女士在臺將離婚文件重新翻譯為正確之中文姓名並經國內公證人認證後,連同經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文件(原文)及授權書再至戶所辦理。
來源事務所
板橋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2-06-14
相關圖片 相關附件 相關連結
  • 瀏覽人次:0
  • 更新日期: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