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林女士因接獲本所出境滿2年未入境通知書,至本所反映其於108年9月出境,並於同年當月以自動通關方式入境,惟本所查詢移民署入出境系統,查無相關入境紀錄,為避免影響其權益,遂請求本所協助。
一、接獲內政部移民署之林女士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本所依規定寄發通知書通知戶長應於期限內辦理遷出登記,逾期未辦將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及第42條規定,逕為辦理林君遷出登記。林君接獲該通知書後,至本所表示108年9月出境並於同年當月以自動通關方式入境,且已逾3年未出境,請本所協助查明。
二、本所備妥當事人護照影本及查詢表向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傳真求證,請其協助確認林女士入境紀錄。經確認係系統缺漏,內政部移民署發函業已將林君入境紀錄補上,並撤銷其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因本所尚未將其逕為遷出登記,毋庸辦理撤銷遷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