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本所接獲地檢署來函並檢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書,請本所協助辦理小華之子出生登記以利該署後續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及發交遺體予家屬。
一、依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同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依戶籍法第6條:「在國內出生未滿12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另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業務申辦須知出生登記應備證件:出生證明書(需正本),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表(均需正本),謹先敘明。
二、本案當事人小華之子實施分娩之醫療院所認定為死產,無法開立出生證明書,惟家屬對死因質疑,爰向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申請解剖鑑定,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為活產,因此案已涉及醫療相關之專業認定,且上開報告書並非內政部規定辦理出生登記之應備證明文件,本所乃先行函復地檢署,請該署提供小華之個人資料,以供本所研議後續辦,並副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發函及電話通知接生之醫療院所修改小華之子為活產,並補送出生通報,並副知本所,本所接獲小華之子出生通報後通知小華及其家屬持出生證明書正本辦理小華之子出生登記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