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市民鄒先生與法國男子已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並認領由代孕者所生之無戶籍國民鄒小弟,嗣後憑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鄒先生於辦理新生兒初設戶籍後,欲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經查鄒先生設籍本市滿10個月以上,符合本市生育獎勵金之申請要件,惟其所提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新生兒周小弟出生證明書僅登載鄒先生為其父,未有母姓名等資料記載。依所附美國加州高等法院親子關係確定判決書及翻譯文件內容,代孕者非法定母親,同時駁斥任何母子關係推
二、鄒先生所提憑之臺灣醫療院所核發之診斷證明書亦記載鄒先生與鄒小弟具有親屬關係。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規定:「父母與子女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新生兒既為我國國民,則依我國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自應認為事實上將新生兒分娩而生出之代孕者為新生兒之生母。
三、本案新生兒之法律上生母既為外國人,且係以無法建立真實血緣關係之代孕方式分娩生產新生兒,另生母目前如亦未居住於臺灣地區,事實上無法擔任新生兒之養育義務,而係由生父擔任新生兒養育之人,自宜認定本案係符合新北市政府發放生育獎勵金補助要點第7點第1項第3款「生育婦女於產後行方不明」之要件,得由生父鄒先生以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身分,申請本市婦女生育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