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中央內容區塊

案例分享

標題
國人與印尼籍人士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案。
個案敘述
國人楊女士與印尼籍朱先生持經駐外館處驗發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生效日期」之結婚文件,欲在臺申辦結婚登記。

一、按內政部100年12月2日台內戶字第1000234447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遇有民眾持憑駐外館處驗證文件辦理結婚登記,倘因駐外館處漏加註「符合行為地法」或相關註記有誤時,得以傳真申請表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證,倘相關文件有須補正之處,為確保當事人文件之完整與正確,則請函送內政部轉請該局協助或轉知申請人儘速向該局辦理補正。
二、次按內政部108年11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80146605號函略以,依外交部特定國家配偶來臺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經面談通過,駐外館處始驗證結婚文件附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生效日期」,供當事人持憑辦理我國內結婚登記;又外交部於108年8月1日起施行「外籍配偶境外面談機制轉型案」,為避免結婚文件誤驗或戶政機關誤登而造成爭議,駐外館處對通過面談者,於驗證結婚文件時加註「通過結婚依親面談」,對符合免面談者,則於驗證結婚文件時加註「免予結婚依親面談」;倘戶政事務所接獲是類非結婚依親面談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請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復相關情形後,本於職權審認核處。
三、經審視該結婚文件經我國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於107年3月23日驗證,惟並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婚生效日期,爰傳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證,嗣經該局查復:本案申請人以夫妻雙方皆印尼籍的方式送驗,爰不會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婚生效日;倘其中一方係臺灣籍與印尼籍人士結婚,需於面談通過後,始驗發結婚相關文件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婚生效日。若申請人符合免面談資格,亦需將相關文件送駐外館處申請免面談,核可後始驗證結婚證書。
四、爰此,本所已開立一次告知單請民眾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後,持經駐外館處驗證附註「符合行為地法」、「生效日期」及「通過結婚依親面談」之結婚證明文件辦理結婚登記。
來源事務所
樹林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0-07-09
相關圖片 相關附件 相關連結
  • 瀏覽人次:0
  • 更新日期:2020-09-15